上海公房拆迁案例:未“实际居住”仍可主张征收补偿利益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法律咨询网 日期:2020-07-21
案号:(2020)沪02民终1086号案由:共有纠纷关键字: 共同居住于人 实际居住 再婚原判决书万字有余,在此不做到复制黏贴,有兴趣者请自行搜索

案情概述:
老蔡有一儿蔡某奋与一女蔡某芬。蔡某奋与梅某成婚,育有一子蔡某俊。蔡某芬与罗某结婚,育有一子罗某非。

老蔡家有一套公房,老蔡去世后该公房的承租人变更给了梅某。2017年,该套公房被征收,梅某作为房屋承租人签定了《房屋征税补偿协议》,该户共得征税补偿款390余万元。
房屋被征税时,该户曾名户籍四人,分别为蔡某振一家三口及蔡某芬,房屋由蔡某奋一家实际居住。蔡某芬由于结婚,户籍曾于1985年迁出,后2004又将户籍迁到,但户籍迁到后其从未居住于系争房屋。
因对补偿款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蔡某芬提起诉讼,要求取得系争房屋征税补偿款的1/4及99万余元。
庭审时另查明,罗某在婚前曾获得单位补贴购房,1999年罗某与蔡某芬协议离婚,约定该房屋归罗某所有,蔡某芬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该房屋通过买卖方式出让给了罗某非。

一审法院判决:
蔡某芬应分得征税补偿款共计90万元。
一审判决后蔡某奋一家上告,其指出:
蔡某芬1985年户口迁离后未实际居住于,归属于“机悬挂户口”;罗某福利分房虽为婚前获得,但其已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再婚时蔡某芬退出房屋产权的行为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退出,无法据此确认其没取得过福利分房。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众说纷纭:
在大多数公房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中,同住人认定需要当事人户口迁出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满一年。但是,也不存在着一些案例,户籍人口在系争房屋内没实际居住于,法院也会被判其拥有部分征收补偿利益。本案即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件。综合来看,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 系争房屋来源为原被告父母,原被告对系争房屋承继地位平等;2. 蔡某芬户口系由从系争房屋迁出,也曾居住过系相争房屋;3. 罗某福利分房为婚前取得,不不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4. 基于系争房屋面积、结构,蔡某芬再婚后无法实际住进。
当然,法律实务中也不存在着大量因未“实际居住于”而被判定为“机悬挂户口”,进而分文未得的案例。
案情的微小差异可能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切不可一概而论。
上海市公房拆迁征收中“实际居住于”的认定
上海拆迁征收最新案例: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以案众说纷纭:主张公房动迁征收补偿利益须要“实际居住”
上海市公有房屋动拆迁征税相关法律问题

个案不同 事无绝对
案例仅供参考 切勿对号入座
具体案件请求咨询涉及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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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潘登 律师
涉及法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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