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研析」拆迁还建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匿名 来源:拆迁法律咨询网 日期:2020-11-17

案情总结
尹某与熊某系夫妻关系,熊某与母亲徐某以及结婚后与尹某在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西湾村共建房屋,2014年5月25日,因青菱都市工业园建设,熊某与武汉市昌茂房屋征税服务有限公司签定《房屋征地移往补偿协议书》,誓约安置还建110㎡一套、90㎡二套,共计安置还辟290㎡房屋。
2019年6月18日,熊某与尹某实际获得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西湾村菱湖雅居8栋1单元1601室还建房屋(建筑面积116.04㎡,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其余二套约定还辟房屋尚未实际获得)。
现尹某与熊某在协议再婚过程中就上述财产拆分未达成协议一致意见,故尹某诉至法院,催促法院裁决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尹某请求分割熊某的移往还建房,符合征地移往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观点
熊某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征地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移往还辟三套、共计290㎡房屋。被拆迁的房屋中虽有其与母亲资源共享房屋,亦有其与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建房屋。
但目前现实际取得菱湖雅居8栋1单元1601室房屋,未远超过尹某与熊某双方在家庭财产中的份额。该房屋应当认定属于尹某与熊某婚后资源共享房屋拆迁还辟,尹某要求判决由其居住用于,符合拆迁安置政策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笔者同意法院的裁判观点。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来源:法周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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